泉政〔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泉政〔2000〕文27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