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2001〕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