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漳浦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泉州市漳浦商会

    英文译名:ZHANGP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QUANZHOU CITY

    英文缩写:qzzp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泉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漳浦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泉州市投资兴办,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发起单位为泉州市雄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吉昊进出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丰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尚源酒业有限公司 、泉州优仕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七星装饰设计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陈英雄捐赠 10万元。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宗旨:“真诚团结、热心服务、开拓创新、发展共赢”。 坚持联谊互动、优势互补、维权互助、济困互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泉州漳浦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和党建领导单位泉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七条 本会会址:晋江市世纪大道520号晋江宝龙世家D幢2208

本会网址:www.qzzps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提供发展平台,便利会员资讯与资源共享。开拓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三)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法律咨询提供方便,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四)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五)组织学习活动,及时传播国家以及泉州漳浦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举办或利用各种类型的学习班、研讨会、交流会、讲座等,便利会员学习与交流;

(六)开展联谊活动,拓展交际空间,丰富会员的企业文化、精神文化生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七)开展本会宣传,扩大影响力。运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传播信息,不定期编发通讯会刊,打响商会品牌,提高商会品位;

(八)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由漳浦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泉州市投资兴办,持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员介绍、秘书处推介,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指定时间交纳会费,确认会员资格,列入会员花名册;

(三)进入微信会员群,并予以群公告;

(四)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和相关会议及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会员(理事会成员)如本人不能出席相应的会议,可委托该会员单位代理人出席,委托人应事先告知商会秘书处备案。一个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

(三)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为商会建设和泉州、漳浦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未经商会授权、委派,不论职务高低,不得以本会的名义与外界洽谈项目或其他团体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设本会名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医疗、学术、财务、法律界等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不再担任商会领导的视情聘任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员大会采用直接选举的选举方式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理事和监事。

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所议事项的决定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后,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负责人、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1%;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人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商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值班组制度等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员大会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负责人的调整,通讯会议不得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根据分工,履行分管的工作职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现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党建

第六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要就近和所在社区联系,与社区开展共驻共建。

第七十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委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七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应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参与或承接大型项目,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5 月 9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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