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和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和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调剂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集总额的3%,市级储备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集总额的8.5%,由各县(市、区、管委会)上解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由该经办机构分别上解省级和存入市财政社保专户。具体缴库办法另行规定。
各县(市、区、管委会)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从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超过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80%部分,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中适当拨补。
需要省级调剂金补助的,由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转报省主管部门。
三、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暂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暂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暂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缴费基准费率,为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今后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适时调整,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行业分类见附件。
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
四、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基金收支率(即支付该单位工伤职工待遇基金总额占该单位同期缴交基金总额的比例),及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每两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工伤事故点数表示。每伤及一名职工按下表统计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