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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游览:2796      时间:2014-06-15      来源:

 

泉政〔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和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和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调剂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集总额的3%,市级储备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集总额的8.5%,由各县(市、区、管委会)上解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由该经办机构分别上解省级和存入市财政社保专户。具体缴库办法另行规定。

各县(市、区、管委会)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从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超过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80%部分,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中适当拨补。

需要省级调剂金补助的,由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转报省主管部门。

三、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暂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暂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暂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缴费基准费率,为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今后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适时调整,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行业分类见附件。

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

四、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基金收支率(即支付该单位工伤职工待遇基金总额占该单位同期缴交基金总额的比例),及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每两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工伤事故点数表示。每伤及一名职工按下表统计点数。

(二)工伤事故点数及基金收支率均在上浮标准以下的,基准费率不上浮也不下浮;工伤事故点数及基金收支率在上浮标准以上的,第一次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次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以后如工伤事故点数及基金收支率继续超标,则不再上浮也不下浮;反之则按上浮时同样的比例、档次,逐次降到基准费率为止。

具体情况见下表:

五、为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企业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用人单位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监测数据等材料。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向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在本企业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企业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书。

七、设立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经费,分别按原资金渠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由于缴费工资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十一、每年7月1日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金额的80%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予以调整:

(一)1-6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为:1级90%,2级85%,3级80%,4级75%,5级70%,6级60%。

(二)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分别为1级50%,2级40%,3级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增加10%。

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时,上述各项待遇不调整。

十二、本贯彻意见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施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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